关于调整权益补偿处理方式的公告

证券金融
20120308

关于调整权益补偿处理方式的公告

 

根据沪、深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结合我司实际的情况,经研究,201239日起,我司对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权益补偿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变更为以下方式:

一、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的,投资者在偿还对我司所负融券债务时,应向我司补偿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同的等价资金或证券,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证券发行�伺煞⑾纸鸷炖模宜景凑展扇ǖ羌侨胀蹲收呷谌嗔考跋纸鸷炖煞⒈壤扑阃蹲收哂Σ钩ソ鸲睿⑾嘤υ黾油蹲收哂Σ钩ジ宜镜娜谧收瘛�span lang="EN-US">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我司按照股权登记日投资者融券余量及红股派发比例,计算投资者应补偿相同股票的数量,相应增加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融券债务。

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无偿派发或者配售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应向我司补偿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同的等价资金,并根据我司认购意愿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派发权证的,我司按照股权登记日投资者融券数量及权证派发的比例,并结合权证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在首个交易日清算后计算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资金金额(补偿的资金金额=权证上市日均价×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权证派发比例),并相应增加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融资债务。

(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的,我司按照股权登记日投资者融券数量及配股比例,并结合配股部分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在首个交易日清算后计算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资金金额[补偿资金金额=(配股除权价-配股价)×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配股比例,配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每股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并相应增加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融资债务。配股除权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的,投资者无需补偿相关权益。

(三)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增发证券的,我司按照股权登记日投资者融券数量及增发比例,并结合证券增发部分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在首个交易日清算后计算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资金金额[补偿的资金金额=(增发股份上市日均价-增发价格)×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增发比例],并相应增加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融资债务。增发股份上市日均价低于或等于增发价格的,投资者无需补偿相关权益。

(四)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发行可转债的,我司按照股权登记日投资者融券数量及配债比例,并结合可转债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在首个交易日清算后计算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资金金额[补偿的资金金额=(可转债上市日均价-可转债发行价格)×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配债比例],并相应增加投资者应补偿给我司的融资债务。可转债上市日均价低于或等于可转债发行价格的,投资者无需补偿相关权益。

上述权益补偿处理方式为我司默认的处理方式,如无另行公告或特别通知,相关个股的权益补偿处理方式均以此为准。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有关对权益补偿事宜的约定,与本公告有冲突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