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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增利产品协议合同全文

关于我们
20140101

本页面包含现金增利产品(873001)的各类协议及合同全文。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必须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具有的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若出现系统故障、全部退出等特殊事件导致产品无法实现及时转换或延迟退出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账户资金出现不能及时到账、及时实现收益或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四) 合同变更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有可能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原因进行修订或者变更。委托人存在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条款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视同同意合同变更的风险。

(五) 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了解本集合计划特有的风险

1、 取款延迟的风险。如果启动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限制条款,客户次日的取款可能受到影响。

2、 投资亏损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巨额退出时,为确保委托人资金流动性,管理人有可能将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某时点参与的客户发生亏损的风险。

3、 账户状态异常风险。当投资者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出现被其他证券公司注销、休眠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或份额无法正常参与或退出的风险。

4、 业绩比较标准调整带来的收益波动的风险。管理人可每个月月底公布下一个月的业绩比较标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面窗口调整及资金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况也可以临时性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的时间距上次调整日至少相隔一周。业绩比较标准也是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主要依据。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标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 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日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6、 自动参与、退出方式下,客户取款需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7、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五、投资者应了解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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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四年六月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合同当事人 3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6

六、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0

七、 集合计划的成立 10

八、 风险准备金设立与管理 10

九、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0

十、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1

十一、 集合计划的估值 11

十二、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3

十三、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5

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6

十五、 业绩比较标准 1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8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9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0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转让 21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22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2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3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5

二十四、 风险揭示 26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9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29

二十七、 或有事件 30

 

 

 

一、 前言

为规范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或《管理合同》: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中国结算”);

推广机构: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

持有人:

指依据《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启动日起至计划成立日止的期间,即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营业时间: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

指分红、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签约:

指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完成《管理合同》签署、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后,管理人开通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功能的行为

解约:

指委托人终止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推广期签约:

指在推广期委托人签约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存续期签约: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签约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资金保留额度:

指委托人设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拟保留在保证金账户中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数额,用于预约取款及其他用途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时的情形;

强制退出: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管理人设立的用于弥补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当天年化收益率达不到业绩比较标准情形的资金。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来源于管理人业绩报酬费收入,管理人将每季度将收到的业绩报酬费的20%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集合计划收益:

指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份额面值:

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1.00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指定媒体:

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

不可抗力:

指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集合计划单位:

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三、 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6楼

邮政编码:510075

联系电话:(020)87555888、95575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59378931、4008-058-058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2)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等;(4)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

(1) 现金、银行活期存款、1年以内(含1年)定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0-100%;

(2) 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债券基金:0-50%;

(3) 债券逆回购:0-30%;

(4) 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80%,其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5) 现金、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存款等):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

(6) 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 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投资的品种(如利率互换等),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无固定存续期限。

(六)封闭期、开放期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封闭期。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每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壹仟)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及以上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推广期参与/存续期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

4、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5、业绩报酬: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标准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费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0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当日资产净值×(R-业绩比较标准)÷365

其中: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 =(当日集合计划收益-托管费等其他费用)/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65×100%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交易日可以签约,在推广期最后一日集中参与,在成立日正式由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办理份额登记过户。

(2)存续期参与

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时间。

2、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管理人及推广机构的客户;

(2)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采用“多日签约,推广期最后一日自动缴款”方式参与;

(3) 本集合计划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单位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4)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5)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申请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则该笔参与属于追加参与;

(6)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7)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约,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8) 本集合计划未约定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在保障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管理能力设定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期参与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以管理人公告为准(T-3日公告,T为设定规模上限生效日)。若管理人设定存续期内当期参与规模上限,则使用“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间相同时,按“比例分配”原则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规模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参与原则更改将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推广期参与则为计划推广期最后一日日终),系统自动生成委托人参与指令,将所有已签约委托人的参与资金转换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置或取消自动参与;

(6) 委托人选择自动参与后,可选择设置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在日终(推广期参与则为计划推广期最后一日日终)自动参与的时候,不使用该笔资金,资金保留额度最低为1000元;

(7) 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1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份额=申请参与总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本集合计划总份额已达到推广期的规模上限或者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公告后设定的规模上限;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3)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发生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暂停估值情况; 

(5) 发生不可抗力;

(6) 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本集合计划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参与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本《管理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应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开放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时间。

2、退出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 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之前撤销;

(4)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

(5)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退出原则更改应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手动申请退出计划份额。委托人也可在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通过推广机构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系统自动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如果其申请退出的份额超过其在推广机构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对于退出申请,在T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1日可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T日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1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净值

(3)收取方式

T日退出申请,退出款项将在T+1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按巨额退出情形的相关规定处理。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次数不限。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或者超过1亿元,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其客户经理或通过推广机构直接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5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特指取款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管理人按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8、流动性支持安排

当T日出现巨额退出等极端情况下,集合计划的现金头寸可能无法满足因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触发退出的资金需求,有可能出现客户T+1日股票清算交收失败的风险。

为防止这种情形,管理人拟以不超过50亿元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作为流动性支持准备金,在出现巨额退出时本集合计划份额无法及时变现的极端情况下,可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流动性支持准备金划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股票等的清算交收。

当发生流动性支持准备金垫付股票的清算交收的情况,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托管人报告。

流动性支持准备金产生的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委托人及集合计划无须承担。但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后,应及时将流动性支持准备金垫付的款项划回管理人的账户。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其他:发生本《管理合同》或《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六、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自主管理。

(二)管理权限: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全权管理。

 

七、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集合计划经验资及管理人公告成立后即开始运作。

2、日期:集合计划成立日。

 

八、 风险准备金设立与管理

(一)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风险准备金是指管理人设立的用于弥补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当天年化收益率达不到业绩比较标准情形的资金。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来源于管理人业绩报酬费收入,管理人将每季度将收到的业绩报酬费的20%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二) 风险准备金的运用

如果某日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标准,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对集合计划进行补偿,直到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达到业绩比较标准或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为零为止。

(三)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风险准备金由管理人负责核算与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达到集合资产净值的0.5%时可以停止提取。风险准备金账户支取后余额低于集合资产净值0.5%的,继续提取,直至达到集合资产净值的0.5%。

管理人发生支付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告知托管人,并在季报中进行公告。

每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2%以上部分划归管理人所有。集合计划终止,风险准备金剩余资产归管理人所有。

 

九、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中国结算”)托管模式下,管理人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后,在中国结算公司以“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托管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退出资金及资金运作的资金划付。[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第三方托管。

 

十一、 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 资产总值: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 单位净值:

本集合计划通过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季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后利率计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 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 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集合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4、 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万份收益进行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8、 管理人按以上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集合计划每日公布预估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并非当日可作为分红依据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水平。

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年化预估收益率计算如下:

其中: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收益;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存款收益;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除存款外的回购、债券、货币基金等收益。

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相关费用;

α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t日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估值日份额累计积数;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约定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采用截尾的方式。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T日的错误偏差达到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

2、 因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4、 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 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一)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按前面(七)估值方法中第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错误处理。

2、 由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第三方及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资产账户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扣除。

4、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5、其他费用:

(1) 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是指由于资金运用等发生资金划转而由托管行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3)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4) 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4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按集合计划资产计算每日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每日计提业绩报酬,按季支付。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标准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费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0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当日资产净值×(R-业绩比较标准)÷365

其中: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 =(当日集合计划收益-托管费等其他费用)/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65×100%

业绩比较标准的制定规则,详见本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五点

3、业绩报酬支付:

管理人业绩报酬每日计算,若有计提,按季度支付。管理人在公告收益分配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费划付指令。业绩报酬的20%划到风险准备金账户,其余80%划给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将业绩报酬费划转到风险准备金账户或者管理人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逆回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5、 T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1分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6、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7、 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当期公布年化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客户每日持有的份额数与对应当日收益率水平(月末确定)计算累计应分红收益,按月进行收益分配。每日收益率水平在季末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计算方式为:

 

其中: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止日;

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0

为第i日集合计划净收益的总额;

为第i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收益集中支付将每月例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保证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不影响委托人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资金账户中的闲散资金实现高效、灵活的运用,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深入研究影响资金面波动因素、短期利率变动因素及宏观经济变量和客户保证金波动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强调风险控制,在维持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收益。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首先保证资产流动性及安全性的前提下,结合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在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政策面变化以及微观金融体系运行指标对固定收益产品利率的影响,合理调整银行存款、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寻求稳健性及收益性的平衡。同时也通过自下而上的分析,跟踪单一市场产品的表现,在保证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在合理范围内追求市场阶段性收益。具体包括:

首先,针对本集合计划特性,结合市场季节性波动、委托人行为分析、自身资产现金流分析、阶段性投资策略调整等,定期确定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管理策略,并将其作为资产配置和构建投资组合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配合巨额退出的制度安排,确保投资组合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

其次,平衡本集合计划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根据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同等或近似收益水平下,加大比例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强的产品,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如果存款收益水平相差较大或者存在市场机遇,可在保证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配置风险较低、但投资价值较高的高等级债券,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及利息,或择机高抛低吸获取较高的持有期收益,使本集合计划适当获取市场波动带来的红利。

第三,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政策面变化、微观金融体系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将集合资产在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短期债券等低风险资产间进行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主要涉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及保障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配置措施。

1)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用以保障委托人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取现金;定期存款用以争取高息收益。活期存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收益率可预期,是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存款包括7天至一年期限,分解成多个小存单,以便大额退出时逐一解付,降低收益率的波动。其中,7天存款不仅分为小存单,且到期日分散到一周的5个交易日,滚动到期,提高流动性。

为防范存款信用风险,选择信用良好、系统风险低、利率水平稳定商业银行存放存款资金。

(2)债券逆回购投资策略

为保证流动性,本集合计划在银行间优先选择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含国开债)承销团成员、国库现金存款业务参与机构、Shibor报价团成员以及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00亿元的基金公司、净资本排名中位数以前的证券公司以及资产管理规模排名中位数以前的保险公司作为交易对手进行逆回购交易。并要求交易对手以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作为质押品。交易所逆回购需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优先选择久期短、成交活跃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选择流动性好评级较高短期融资券,选择大型优质企业债券进行配置。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选择信用良好、熟悉的交易对手进行债券交易。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按照三个标准选择具体品种: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收益率较高。

 

十五、 业绩比较标准

业绩比较标准是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费及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的标准。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初始业绩比较标准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中明确。管理人可依据政策面窗口调整、资金市场的波动情况、同类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及本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详见下表)在每个自然月月底前公布下一个月的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比较标准应不低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管理人应于新业绩比较标准启用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业绩比较标准制定依据

具体影响因素

政策面窗口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等货币政策、财政税收财政投放等财政政策以及各项与本集合计划运作相关的政策因素

资金市场的波动情况

Shibor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产品波动情况、同业存款市场波动情况;债券市场收益及供需波动情况;以及货币市场基金运行情况等影响本产品运作收益的市场因素

同类产品的收益率水平

同类型的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波动情况

本集合计划运作情况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结构、持仓品种剩余期限、持仓品种收益率水平等影响本集合计划收益率的客观因素

如果出现重大政策面窗口调整及资金市场大幅波动等影响本集合计划收益率的客观因素(详见下表),可以临时性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的时间距上次调整日至少相隔一周,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需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说明调整原因。

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依据

具体因素

政策面窗口调整

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发行逆回购等非常规品种或者公开市场发行正回购/央票利率调整、财政政策明确转向以及各项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政策因素

资金市场的波动情况

1个月内单一Shibor品种及1个月内银行间市场单一债券回购品种7天加权平均利率环比波动超过10%,或活期同业存款利率波动超过10%;或占资产净值10%以上的债券中债净价波幅超过1%;或占资产净值20%以上的货币市场基金7天年化收益率波动超过10%

本集合计划运作情况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渠道受阻,在1个月内无法完成建仓计划,包括资产供给不足、政策性限制、交易策略问题等。

客户如果不接受新业绩比较标准,可在新业绩比较标准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出。客户如果在上述指定的时间内不退出,则视同同意新业绩比较标准。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情况、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现金管理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 管理人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主办人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货币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并在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指引下,在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投资。

3、 管理人交易人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主办人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4、 管理人合规风控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主办人依据本集合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5、 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6、 管理人在确保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但应在调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风险控制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完善流程和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并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加强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将可能的损失控制在可承担的目标范围内。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能够较好地控制各种业务风险。此外,管理人外部的各种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对管理人的风险控制也起到重大作用。

1、 资产管理业务控制

管理人目前已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体系,并定期更新完善。管理人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与授权体系;在合同、资金、账户和最大投资项目方面均建立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系统,实现投资备选库控制、黑名单控制、投资人员权限限制、防止对敲、风险警示等。管理人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风险控制部门,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了系统、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量化风险评估模型,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交易风险能做到事前规范和事中、事后的监督。

2、 管理人接受外部的监督指导

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管理人也接受上级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

(1) 管理人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汇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2) 托管银行根据托管人的职责履行监督义务,对管理人的资金流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3) 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定期对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以下投资行为:

1、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 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 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权益类资产;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现金及活期存款的配置比例连续五个交易日的平均值低于总资产的10%;

7、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本《管理合同》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预估年化收益率报告

披露时间:集合计划成立之后每工作日于管理人网站公布前一工作日预估的年化收益率Rt(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如下: 

Rt=MRt/P×365×100%

其中: MRt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净收益(已经扣除相关费用);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预估年化收益率计算由管理人估算,由托管人复核。该收益率只是预估收益率,不作为分红依据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水平。

披露方式:在管理人网站(www.gf.com.cn)上披露,供委托人查阅。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等)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转让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为提高份额转让的流动性,管理人可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转让。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办理份额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的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投资品种或交易对手发生严重信用违约,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

5、 连续两个分红期的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6、 产品代销、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7、 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除提起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 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若出现系统故障、全部退出等特殊事件导致产品无法实现及时转换或延迟退出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账户资金出现不能及时到账、及时实现收益或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合同变更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有可能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原因进行修订或者变更。委托人存在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条款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视同同意合同变更的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 取款延迟的风险。如果启动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限制条款,客户次日的取款可能受到影响。

2、 投资亏损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巨额退出时,为确保委托人资金流动性,管理人有可能将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某时点参与的客户发生亏损的风险。

3、 账户状态异常风险。当投资者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出现被其他证券公司注销、休眠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或份额无法正常参与或退出的风险。

4、 业绩比较标准调整带来的收益波动的风险。管理人可每个月月底公布下一个月的业绩比较标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面窗口调整及资金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况也可以临时性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的时间距上次调整日至少相隔一周。业绩比较标准也是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主要依据。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标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 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日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6、 自动参与、退出方式下,客户取款需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7、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9、 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和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人为或客观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并非集中竞价交易,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

(3)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实行非担保交收。申报转让(受让)集合计划份额时,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对集合计划份额(资金)余额事先不实行检查、控制,相关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实行担保交收,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由转让方、受让方及资产管理机构自行控制。

(4)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和份额,不代表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资产管理机构在集合计划合同和说明书中对集合计划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和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者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该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全部变更事项。委托人向管理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委托人其已以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变更的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应为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上述全部变更事项自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期届满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后对资产管理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对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 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注:已成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除外。)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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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名称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无固定存续期限。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封闭期。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每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壹仟)元。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则该笔参与属于追加参与

相关费率

1、参与/退出费:0%;

2、托管费:0.05%/年;

3、管理费:0%;

4、业绩报酬费: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标准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费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0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前一日资产净值×(R-业绩比较标准)÷365

其中: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 =(当日集合计划收益-托管费等其他费用)/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65×100%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2)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等;(4)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资产。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及以上投资者。

管理人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推广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委托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办理方式、程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参与的程序: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推广期参与则为计划推广期最后一日日终),系统自动生成委托人参与指令,将所有已签约委托人的参与资金转换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置或取消自动参与;

(6) 委托人选择自动参与后,可选择设置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在日终(推广期参与则为计划推广期最后一日日终)自动参与的时候,不使用该笔资金,资金保留额度最低为1000元;

(7) 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1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退

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委托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办理方式、程序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手动申请退出计划份额。委托人也可在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通过推广机构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系统自动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如果其申请退出的份额超过其在推广机构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对于退出申请,在T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1日可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T日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1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或者超过1亿元,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其客户经理或通过推广机构直接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特指取款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管理人按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本集合计划开通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业务后,管理人可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转让。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为提高份额转让的流动性,管理人可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投资者的转让。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办理份额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1、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资产账户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扣除。

4、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5、其他费用:

(1) 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是指由于资金运用等发生资金划转而由托管行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3)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4) 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4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按集合计划资产计算每日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每日计提业绩报酬,按季支付。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比较标准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费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 ,业绩报酬=0

如果R>业绩比较标准,业绩报酬=前一日资产净值×(R-业绩比较标准)÷365

其中:集合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R =(当日集合计划收益-托管费等其他费用)/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365×100%

业绩比较标准的制定规则,详见《管理合同》第十五点

3、业绩报酬支付:

管理人业绩报酬每日计算,若有计提,按季度支付。管理人在公告收益分配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费划付指令。业绩报酬的20%划到风险准备金账户,其余80%划给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将业绩报酬费划转到风险准备金账户或者管理人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 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逆回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分配原则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集合计划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5、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6、 T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1分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7、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8、 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当期公布年化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保证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客户每日持有的份额数与对应当日收益率水平(月末确定)计算累计应分红收益,按月进行收益分配。每日收益率水平在季末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计算方式为:

        

其中: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0

为第i日集合计划净收益的总额;

为第i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收益集中支付将每月例行公告。

集合计划展期

是否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的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展期条件

展期安排

展期实现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投资品种或交易对手发生严重信用违约,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

5、 连续两个分红期的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6、 产品代销、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7、 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l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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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以及广发证券作为代销机构的责任,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购买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证券受本产品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委托,为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本产品)推介合格的产品投资人。在您决定是否购买之前,必须了解以下事项: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本产品管理人是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必须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了解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具有的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若出现系统故障、全部退出等特殊事件导致产品无法实现及时转换或延迟退出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账户资金出现不能及时到账、及时实现收益或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四) 合同变更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有可能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原因进行修订或者变更。委托人存在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条款又没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视同同意合同变更的风险。

(五) 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了解本集合计划特有的风险

1、 取款延迟的风险。如果启动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限制条款,客户次日的取款可能受到影响。

2、 投资亏损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巨额退出时,为确保委托人资金流动性,管理人有可能将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某时点参与的客户发生亏损的风险。

3、 账户状态异常风险。当投资者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出现被其他证券公司注销、休眠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或份额无法正常参与或退出的风险。

4、 业绩比较标准调整带来的收益波动的风险。管理人可每个月月底公布下一个月的业绩比较标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面窗口调整及资金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况也可以临时性调整业绩比较标准,临时调整业绩比较标准的时间距上次调整日至少相隔一周。业绩比较标准也是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主要依据。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标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 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日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6、 自动参与、退出方式下,客户取款需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7、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五、投资者应了解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 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基于以上风险分析,广发证券评估本产品的风险等级为  低  风险等级,且认定的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经标准风险测评问卷测评得出的风险容忍度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进取型”。

符合以上标准的合格投资者可认购本产品。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在本产品推介时,投资者应向广发证券说明您真实的身份、财产和财务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由于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广发证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广发证券作为本产品的代销机构,仅为本产品发行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推介合格的投资者。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即)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广发证券不对本产品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代销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广发证券员工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若发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误导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行为,可向广发证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广发证券投诉电话:95575)。

 

投资者在确定购买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签订本风险揭示书,则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本产品的风险、满足广发证券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了解广发证券在代销过程中的责任,自愿购买本产品。

 

申明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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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机构已经详阅本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明确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为______风险等级,了解广发证券在代销过程中的责任,且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为______型,满足广发证券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自愿购买本产品。

 

投资者签署: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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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明与承诺

1、本人/本机构具有合法的参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将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本人/本机构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参与该业务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的讲解,阅读了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它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5、管理人仅对本人/本机构财务状况及风险偏好进行调查和客观评估,不构成对本人/本机构的投资建议; 

6、本人/本机构已经了解投资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一定时期内价值会有升降的波动风险,本人/本机构已经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资产配置并预留了储备资金,同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 

7、本人/本机构确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的保证; 

8、本人/本机构确认,已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无论本人/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与本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否匹配,本人/本机构都自愿参与本投资产品,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9、以上申明和承诺与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申明和承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